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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高新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
更新时间:2023/9/1 18:37:07


关于印发《梅州高新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

制度》的通知

园区各局(办)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入园企业:

经园区党工委同意,现将《梅州高新区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配套实施办法《梅州高新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109


梅州高新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发挥人才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产业领军人才补贴分设“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和“人才培育引进”3专项。对为梅州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一定补贴;给予成长型企业管理人才一定补贴。

第三条 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园区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

(三)创新成长型企业。指园区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研发和孵化平台。指园区内开展项目研发、项目孵化服务的研发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

第四条 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园区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欠缴税款、欠缴租金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

第五条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给予为园区重点产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六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总部派驻梅州工作人员可放宽个人所得税缴纳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企业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七条 评选补贴标准。根据评选对象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一等奖1名,一次性补贴300万元;二等奖2名,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三等奖2名,各一次性补贴50万元。上述补贴40%给予个人或团队成员,60%给予其单位作为专项工作经费。无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空缺,已获该专项补贴者,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如再次参评且获评等次高于此前获评等次的,发放补贴时需扣除已领取的该专项补贴,如再次参评且获评等次等于或低于此前获评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章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

第八条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给予为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个。

第九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按照单位对其业绩和贡献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产业高端人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2个项目。

(一)产业高端人才项目:在企业管理、研发、生产、财务、资本运作、财务金融、销售岗位担任高级职位,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人才,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总部派驻梅州工作人员可放宽个人所得税缴纳要求)。主要包括: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研发机构、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3.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授予“广梅英才”荣誉称号。

(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单位核心业务,能够为园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总部派驻梅州工作人员可放宽个人所得税缴纳要求)的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2.创新成长型企业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标准可参照8万元标准适度下调放宽。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根据其类别性质分别授予“广梅杰青”、“广梅工匠”、“广梅优秀员工”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补贴标准。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园区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贡献补贴。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个,给予“广梅英才”5万元、3万元、2万元三个等次的个人补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0个,给予“广梅杰青”个人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广梅工匠”个人补贴1万元, “广梅优秀员工”个人补贴3000元。

已获该专项补贴者,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如再次参评且获评等次高于此前获评等次的,发放补贴时需扣除已领取的该专项补贴,如再次参评且获评等次等于或低于此前获评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专项

第十一条 成长型企业人才奖。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且已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补贴,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评选对象应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总部派驻梅州工作人员可放宽个人所得税缴纳要求),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本项补贴,补贴额度为2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并自主建设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给予下列补贴:

(一)对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经费补贴,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每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科研项目一次性启动经费7.5万元和人才经费资助8万元;对期满出站1年内到园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人才经费资助,参照《关于修订<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关于吸引优秀人才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分工。在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园区人社局会同科发局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评选和补贴发放工作;园区人社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和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专项的评选、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在各补贴专项评选工作启动前,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编制申报公告,并提交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宣传发动。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各专项实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填写相关补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专项实施部门。

(三)审核评审。各补贴专项具体评选工作细则及补贴方案,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研究制定,报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名单公示。获补贴名单经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有关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发放。公示完毕后,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资金列入广梅园创新企业孵化团项目专项资金统筹,由有关实施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专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申报人同时申报本制度规定的“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和“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且符合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十九条 申报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扶持条件,又同时符合省、市及园区有关个人的同类扶持办法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制度涉及的关于各类平台机构的优惠政策与本省、市出台的同类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不含园区负担部分已享受园区其他人才政策,又获评本制度同类扶持政策的,在申领本制度相关资助时,需将已获得的资助予以抵扣。

第二十条 获得本制度补贴的企业和个人,须承诺自获得补贴年度起的3年内在园区服务、工作,所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迁离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本条规定的,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有效期3年,由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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